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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树嶺与天津国天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嶺,天津国天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李树嶺。被告天津国天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200号。法定代表人许永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嶺诉被告天津国天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树嶺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