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王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敏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0年12月份其和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5月20日生一女王沁楠,2009年11月24日生一女王倩楠。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经常因一些小事就会殴打原告,经多方劝说无效,双方因女儿的抚养问题导致协议离婚未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王沁楠由被告抚养,次女王倩楠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王倩楠抚养费6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0日生一女王沁楠,2009年11月24日生一女王倩楠。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再三表示其知道打人不对,并保证以后坚决不打原告。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近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被告打伤原告,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多次保证今后其坚决不会动手伤害原告,原告应给予机会。为了家庭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