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印素兴与被执行人张道智、张仲安、赵锋贵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印素兴,男。被执行人张道智,男。被执行人张仲安,男。被执行人赵锋贵,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印素兴与被执行人张道智、张仲安、赵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道智、张仲安、赵锋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印素兴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99.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印素兴与被执行人张道智、张仲安、赵锋贵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该以物抵债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印素兴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印素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2390元已由被执行人印素兴自愿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