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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春燕与王平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解冻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燕,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郑春燕,女,生于1981年7月,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教师。被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78年3月,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教师。申请执行人郑春燕与被执行人王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民执字第5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洪水分理处账号6228483630825744916。现因被执行人王平已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账号271204170102464952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龑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