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王XX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XX,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正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兵,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正国,被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胡XX、孙晓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