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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邓仁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仁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60号罪犯邓仁江,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足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仁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01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邓仁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仁江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仁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仁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