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献礼与被告朱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曹庄开发区。身份证号:412301196810100651。委托代理人万庆才,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曹庄开发区。身份证号:41232219730107304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