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与北京环宇通达润滑油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北京环宇通达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8088-5。法定代表人于凤强,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守林,男,1947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海霞,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环宇通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路44号7幢平房,组织机构代码69503802-0。法定代表人李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鹿角村委会)与被告北京环宇通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通达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鹿角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于守林、闫海霞,环宇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华、赵一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鹿角村委会起诉称:2011年9月19日,经双方协商,东鹿角村委会将本村加油站土地、地上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等出租给环宇通达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31年12月18日止等。合同签订后,东鹿角村委会将加油站土地、地上建筑物、设备设施等交付给环宇通达公司经营。2013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再续租20年;租期自2033年4月1日至2053年3月31日止,租金每年12万元等。补充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现东鹿角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环宇通达公司答辩称:2011年9月19日,环宇通达公司与东鹿角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年,自加油站正式营业起算租期。签订合同后,环宇通达公司开始办理加油站所需的各种手续。在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时,被告知手续被冻结。2008年,东鹿角村委会因为借款合同纠纷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被判决偿还债务300万元。环宇通达公司了解此事时,东鹿角村委会已欠款四、五百万元。东鹿角村委会与环宇通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东鹿角村委会清理债权债务不能影响环宇通达公司正常经营。东鹿角村委会当时资金紧张,为此协商由环宇通达公司垫付执行款,以便解除对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的冻结。东鹿角村委会为此向环宇通达公司承诺续签20年的租赁合同。后环宇通达公司在2013年2月4日替东鹿角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05万元,此笔款项作为后20年租金。2013年3月16日,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解除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冻结。2013年3月29日,东鹿角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续租20年。双方为此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事项,包括前20年的租期(2013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后20年的租期(2033年4月1日至2053年3月31日);之前的债务环宇通达公司代东鹿角村委会承担,东鹿角村委会在此前提下才与环宇通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东鹿角村委会因签订补充协议获得了105万元,其若要求法院判令后20年的租期无效,那么东鹿角村委会应返还环宇通达公司10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补充协议涉及3个问题:前20年租期在补充协议中已确定为2013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东鹿角村委会因签订补充协议得到了105万元,体现在补充协议第一条前边的部分,双方因此达成了下面的条款;第二条写了后20年的租期,已经暗含了前20年的租期;环宇通达公司认为续签的20年是有效的约定。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环宇通达公司是通过两个合同完成承租及续租的。合同法对届满没有明确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是东鹿角村委会提出的,也是经过东鹿角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如果要求续租20年无效,东鹿角村委会应返还环宇通达公司105万元。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北京市平谷泃河加油站(以下简称泃河加油站)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了注册登记。泃河加油站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资金来源于平谷县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后变更名称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1994年6月24日,东鹿角村委会与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由双方联合经营北京市平谷泃河加油站,期限12年,自1993年10月16日起至2005年10月16日止等。1994年8月,泃河加油站的经济性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为集体所有制与股份制联营,投资比例: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投资60万元,占80%;东鹿角村委会投资15万元,占20%。1997年7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泃河加油站的经济性质变更为股份制(合作),股东仍为东鹿角村委会与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出资额不变。2000年1月,泃河加油站从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借款300万元。2001年6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以泃河加油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0年度企业年检,吊销了泃河加油站的营业执照。2005年3月,东鹿角村委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投资设立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该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100万元,由东鹿角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投入。2007年,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将泃河加油站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泃河加油站归还借款300万元。2007年11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民初字1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泃河加油站归还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借款300万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9月19日,东鹿角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环宇通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自有“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手续不全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等出租给乙方;加油站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发科技园区66号;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对加油站内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所登记财产清单由甲乙双方签字备忘,作为本合同附件(1);租赁期限20年,正式营业之日起计算租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31年12月18日止;租赁期内,乙方共向甲方交纳租金160万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80万元人民币(前10年租金),2021年12月19日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80万元人民币(后10年租金);乙方租赁期内,甲方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加油站的证、照及其它相关证明之必要手续全部交付乙方,转交材料双方登记备忘,作为合同附件(2);乙方承租加油站前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清理原债务不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否则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加油站开业各种相关手续至乙方名下,本合同期满,乙方将相关手续变更至甲方指定原加油站名下,所支出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合同期满,甲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加油站出租给乙方;乙方承租后自行负责加油站改建及扩建工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北京市加油站开业标准进行投资建设,加油站现有设备、设施及全部地上物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期满,乙方须保证加油站能够正常运转,移交甲方,并按财产清单进行交接(对已不复存在的财产不在交接之列);乙方经营期间,可以在加油站范围内增建固定资产;本合同期满,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归乙方所有等。后东鹿角村委会(甲方)与环宇通达公司(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履行中因国家占地、拆迁、道路改造等原因占用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时,占地补偿款由甲方享有,其他补偿款均由乙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偿:装修、不动产(含乙方自建部分)及营业损失等补偿由乙方享有;超过10年后,如遇拆迁,装修及不动产(含乙方自建部分不动产)方面的补偿由乙方享有70%,甲方享有30%等。2012年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泃河加油站的经营资质;未经同意,不得为其办理转租、续期等相关手续。2013年2月1日,东鹿角村委会作为泃河加油站的股东与环宇通达公司、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协商,由环宇通达公司代泃河加油站一次性偿还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案款105万元,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案款195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2013年2月4日,环宇通达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将105万元汇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具了缴款人名称为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的案款收据,并解除了对泃河加油站经营资质的冻结。2013年3月29日,东鹿角村委会(甲方)与环宇通达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经友好协商,2011年9月1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为此达成补充协议;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再续租20年;租期及租金为:租期自2033年4月1日至2053年3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12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分两次支付甲方20年租金共计人民币240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120万元,剩余12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协议后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续租的会议纪要;本补充协议与《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土地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续租的全部期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续租期间的租赁合同。2013年5月22日,东鹿角村委会(甲方)与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出具产权界定协议书,约定:根据东鹿角村委会村办企业所有权证明和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转制申请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就企业产权归属达成如下协议:界定归属为甲方所有者权益970367.25元,占所有者权益比例100%;界定归属乙方所有者权益0元,占所有者权益比例0%。2013年6月17日,北京泰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确定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流动资产账面价值170.8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24.21万元、其他应收款100.03万元、存货(汽油、柴油、矿泉水、毛巾)46.64万元;流动负债73.84万元。2013年10月15日,东鹿角村委会分别与李哲、李铁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净资产97.04万元转让给李哲、李铁键各48.52万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变更名称为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有限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由董显亮变更为李哲;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由东鹿角村委会变更为李哲、李铁键,二人各出资50万元,其中李哲以净资产出资48.52万元,货币出资1.48万元,李铁键以净资产出资48.52万元,货币出资1.48万元。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卷材料、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登记档案,本院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东鹿角村委会与环宇通达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东鹿角村委会将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等出租给环宇通达公司,但依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档案,东鹿角村委会在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成立时系以货币形式投入注册资本100万元。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哲、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李哲、李铁键时的工商登记档案中所载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产权界定协议书、评估报告等,均显示原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现北京东发兴达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资产均为流动资产,故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东鹿角村委会与环宇通达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在前述2011年9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签订的,实质是将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延长至40年,该约定虽属双方自愿签订,但明显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东鹿角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环宇通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环宇通达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常书燕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