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确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全亮与段海申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全亮,段海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85号申请人何全亮,男,196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段海申,男,1985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何全亮与段海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玉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全亮与段海申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何全亮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28.8元)全部由申请人段海申承担,申请人段海申已支付。二、申请人段海申向申请人何全亮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电动车维修费、复查费、交通费合计贰仟贰佰圆(¥2200元)整。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何全亮不得再向申请人段海申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四、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五、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