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菊兰与万克忠、朱昌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菊兰,万克忠,朱昌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菊兰,女,汉族,1963年3月9日生,个体,现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金凤华,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克忠,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昌亮,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生,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宁菊兰与被上诉人万克忠、朱昌亮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萍代理审判员 金大军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