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陈发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庭,陈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发才,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发才罚金一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雁江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发才因抢劫罪正在服役(刑期9年),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沿滩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