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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永亮、张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亮,张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48-2号杜炳煊,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二村环堤新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311286057。委托代理人潘裕彬,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永亮,男,畲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被告张宋敏,女,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4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炳煊诉被告许永亮、张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永亮、张宋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炳煊撤回对被告许永亮、张宋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杜炳煊负担,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8元,多预交的受理费858元原告可书面向本院申请予以退回。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