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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练某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