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练某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