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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法定代表人张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女,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正余镇大桥北西首。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文平,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荣,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保京,检察长。上诉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国荣和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62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建谊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谊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昝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