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卓必成诉四川省教育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必成,四川省教育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必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教育厅。法定代表人朱世宏,厅长。委托代理人鲜江凌,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思,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必成因诉四川省教育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必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卓必成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卓必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