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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卓必成诉四川省教育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必成,四川省教育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必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教育厅。法定代表人朱世宏,厅长。委托代理人鲜江凌,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思,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必成因诉四川省教育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必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卓必成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卓必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