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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其尚未考虑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覃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主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