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其尚未考虑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覃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主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