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明与重庆强辉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重庆强辉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242号原告何明,男,苗族,1973年7月27日生。被告重庆强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6幢3-5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重庆强辉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强辉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对被告重庆强辉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元由原告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