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亚强与陈宗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李亚强,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陈宗齐,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强与被告陈宗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李亚强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