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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田诉被告赵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李田,女,生于1987年1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2路水木清华**号楼。被告赵俊峰,男,生于1988年7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号院*栋。原告李田诉被告赵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俊峰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田起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因着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原告将钱借与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原告李田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一张。被告赵俊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俊峰因着急用钱,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及时清偿,不能及时清偿的也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延期偿还。在本案中,原、被告借款事实成立,双方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应按原告主张的时间足额向原告还款,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下拒绝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俊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下欠原告李田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650元,由被告赵俊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宝忠代理审判员  岳 昆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