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高腾飞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年初相识,同年5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3月原、被告同去浙江绍兴打工,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同年11月原告一人去温州打工,尽管两地分居但原、被告依然电话不断、情话不断。2013年由于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加之孩子已到入学年龄,被告及家人劝告原告回家遭到拒绝。2014年8月被告受伤在家休养无意发现原告在2013年7月与他人联系的暧昧信息记录,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2015年2月被告及家人多次去原告亲戚家寻找原告,但均无音讯。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高某甲,现孩子随被告及家人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4年8月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之间有暧昧短信联系,为此发生争吵,此后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系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所致。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定能和好如初。原告周某某请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小胜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