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大明与陈磊、赵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明,陈磊,赵灿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陈大明,男。被告陈磊,男。被告赵灿灿(系陈磊之妻),女。原告陈大明诉被告陈磊、赵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慧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磊、赵灿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磊、赵灿灿2013年12月28日从我手借钱11万元,一直催要至今未还。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我借款11万元。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借条一张:今借到陈大明现金拾壹万元整,用于宏翔建材五金批发货款用,用期20天。借款人:陈磊、赵灿灿。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2月28日,被告陈磊、赵灿灿向原告陈大明借款11万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借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应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磊、赵灿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磊、赵灿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