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霞诉马吉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金X,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被告马XX,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8委*组。原告金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金X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