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霞诉马吉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金X,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被告马XX,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8委*组。原告金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金X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