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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世界与赵华山、马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界,赵华山,马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界,男。被执行人:赵华山,男。被执行人:马庆华,女。申请执行人王世界与被执行人赵华山、马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4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7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含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现该笔款项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庄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人民陪审员  姜铭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