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鲁桃娥,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花桥镇雨场山村一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205092545。被告:余某,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花桥镇雨场山村一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911262972。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桃娥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桃娥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桃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桃娥负担。审判员胡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肖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