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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鲁桃娥,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花桥镇雨场山村一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205092545。被告:余某,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花桥镇雨场山村一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911262972。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桃娥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桃娥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桃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桃娥负担。审判员胡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肖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