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仁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仁某,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核桃湾村*组*号,2014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谢仁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吉丁围南海品德毛绦有限公司真彩五金厂设置的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赌资以牟利。同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缴获赌资现金224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仁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仁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赃款人民币2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虹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