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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民终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卓成阳与莆田��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成阳,莆田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终字第1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成阳,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才,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太平居委会石室路7号801室,组织机��代码证代码69439482-4。法定代表人方伟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华(系被上诉人员工),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上诉人卓成阳因与被上诉人莆田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建 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益 群附注: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