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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华与杨金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华,杨金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徐华。被申请人杨金安。徐华与杨金安发生交通事故,经本院判决,杨金安在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返还徐华垫付18630.72元,现由于杨金安未返还此款,故徐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杨金安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徐华申请时提供自有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徐华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但没有提供杨金安存款及财产具体信息,且未提供担保的有效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如下:驳回徐华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山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