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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永保、赵德菊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保,赵德菊,李忠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田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永保,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赵德菊,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系李永保之妻。被申请人:李忠元,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李永保、赵德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忠元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李忠元于1999年2月因车祸致脑部××,造成××,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2010年2月走失,经多次找寻,至今无果。申请人于2010年4月12日向警方报案,至今仍无音讯。起诉至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忠元死亡。申请人为证明被申请人死亡,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依法向本院列举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2、××证,证明李忠元患有××。3、新淮村派出所接警证明,证明2010年4月12日申请人去派出所报警称其子李忠元患有××于4月3日走失一直未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继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有××,于2010年4月3日走失,多次寻找无果,故申请人在2010年4月12日向新淮村派出所报案,至今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忠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毓审 判 员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