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都双马虹川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彬,成都双马虹川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王孝彬,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鲁小莉,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双马虹川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理人程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孝彬与被告成都双马虹川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