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17号原告:张玉红,女。委托代理人:王帮银,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