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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东安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中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安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中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安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从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法定代表人杨树钦,经理。上诉人广东安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移送承揽合同约定履行地即连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安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揭阳榕城区,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汉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