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与被告苗蒙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苗蒙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张莉,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苗蒙恩,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苗蒙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莉在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苗蒙恩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