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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与被告苗蒙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苗蒙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张莉,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苗蒙恩,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苗蒙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莉在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苗蒙恩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