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兴标与梁远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标,梁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6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标,男。被执行人:梁远高,男。申请执行人李兴标与被执行人梁远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远高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韶海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吕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