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叶万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叶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海。被告叶万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万平挂靠合同经营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万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