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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冯某,户籍地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某,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的朋友要生育,想将孩子入我户籍,而入户要办理夫妻收养手续方可。所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我向被告支付45000元,首期支付10000元,登记“结婚”和“入户”后一年内办理离婚。然而,被告收取10000元后仅登记结婚,拒绝办理“收养”、“入户”手续。因此,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所收取的10000元是(结婚)“礼金”而非(交易)“订金”;我与原告结婚的原因是:我无意生育抚养小孩,而原告已有一个比我少一岁的儿子;我与原告从未有“夫妻交往”,但在去年六月时发现有人制造我与原告共同生育孩子的文件复印件,我遂向江门派出所报案,现在还没有回复,我要将此事弄清楚后才谈论离婚。因此,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后各自独居生活。2015年3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4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条交原告收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收款收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遂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全无。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诉讼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