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海兰与被告韩克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兰,韩克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杜海兰,女被告韩克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铭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