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志春与何文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春,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何文清,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文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文清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真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