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执字第1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志义与XX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义,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江执字第13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义,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XX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义与被执行人XX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人XX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义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久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款人民币本金378246.0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57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XX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XX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XX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王志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78246.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XX强已经自动履行人民币150000元。被执行人XX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志义人民币228246.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崇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