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官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56号被执行人周官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顺庆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周官生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尚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