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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岳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864号罪犯刘岳龙,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长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岳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27日、2013年11月14日分别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1705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05783号刑事裁定,共计对其减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岳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岳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岳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严新龙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