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贵志诉安居区致诚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志,安居区致诚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841号原告李贵志,男,汉族,生于1970年07月27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宏,四川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居区致诚车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祥,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志诉被告安居区致诚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李贵志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贵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由李贵志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