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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宁与被告南京花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李宁,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花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李宁诉被告南京花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宁诉称,原告位于云锦路XX号X幢317室房屋曾出租给被告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被告公司住所地。因租赁已经到期,故原告诉请被告将其公司注册地迁出云锦路XX号X幢317室。经审查,本院认为,公司注册地迁移问题应归工商行政职能部门专属管理,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