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田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紫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田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邹田生,男。申请人邹田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紫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邹田生诉称,被申请人蒋紫云系申请人儿媳。2010年11月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丈夫邹小民因病去世。2010年12月,被申请人蒋紫云离家一直未归,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四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蒋紫云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蒋紫云,女。被申请人蒋紫云系申请人邹田生儿媳,与申请人之子邹小民婚后育有二子。2010年11月,申请人之子邹小民因病去世,2010年12月,儿媳蒋紫云外出一直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蒋紫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蒋紫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蒋紫云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蒋紫云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紫云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蒋紫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