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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XX等与李X法定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李X1,李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35年7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X1,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X2,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XX、李X1与被执行人李X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李X2于二○一五年二月一日前给付杨XX住房补贴八万五千元、房屋租金二万六千元;二、住房补贴二万九千元归杨XX继承所有(李X2于二○一五年二月一日前给付杨XX);三、住房补贴二万八千元归李X1继承所有(李X2于二○一五年二月一日前给付李X1);四、住房补贴二万八千元归李X2继承所有(已履行);五、如李X2不能按上述一至四项履行,李X2应额外向杨XX、李X1支付违约金五万元。权利人杨XX、李X1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XX、李X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4)丰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XX、李X1系自愿撤回对(2014)丰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杨XX、李X1撤回对(2014)丰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4)丰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