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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明与赵义堃、赵庆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赵义堃,赵庆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宋明,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潘民强,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恒成,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义堃,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赵庆峰,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前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薇楠,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诉被告赵义堃,赵庆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宋明负担。审判长  薛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