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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