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