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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