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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双荣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双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177号罪犯杨双荣,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双荣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三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9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八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双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双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双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双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