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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丽君、刘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君,刘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谢丽君。被执行人刘云娥。本院在执行谢丽君与被执行人刘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云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丽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云娥芬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格烈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