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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萍与被执行人谭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萍,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冠山街52小区平房第**户。被执行人谭晓华,女,39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哈尔脑乡水库村谭杖子组。申请执行人孙玉萍与被执行人谭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北民台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谭晓华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谭晓华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台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然 百度搜索“”